按照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华师党政字[2013]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政治学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改革依据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华师党政字[2013]4号)和《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华师党政字[2013]4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各项工作。
第二条 改革目标
结合政治学研究院“十二五规划”,此次改革的两大目标:一是获得政治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率先在我校实现政治学科的“零的突破”;二是主要依托学院的中国农村研究院成为国内领先和世界一流的农村研究机构。
第三条 改革思路
根据学校两极管理体制的重心下移的总体思路,本院采取“两级财务、三级管理”思路,即院以财务管理和目标管理为核心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具体管理和工作任务则由所负责。
政治学研究院作为是一个专门的科研部门,不能走一般教学型单位的路子。因此,本次改革的具体思路是围绕学科建设,强化科研导向,实施“五定”:
定向:根据院“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凝练方向,形成特色和优势领域的要求,将本院的发展方向确定为:
1、政研院以政治学一级学科为主要学科;
2、政研院的总体组织框架为“4+1”,即4个研究所加1个教育部重点基地(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编制任务单位,学校专门给基地下达了编制和任务)。
3、政治学一级学科设立以下五个方向:
(1)政治学理论与基层治理(以政治发展所为主)
(2)中外政治制度与地方政府(以政治制度所为主)
(3)科学社会主义与国外共产党(以科社所为主)
(4)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以国际所为主)
(5)中国政治与农村问题(以基地为主)
4、根据五个方向,设立7个博士硕士专业点:
(1)政治学理论(以发展所为主)
(2)中外政治制度、地方政府学(以制度所为主)
(3)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科社所为主)
(3)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以国际所为主)
(4)政府经济学(以基地为主)
定编:全院48个编制,按照4个所平均分配编制,各所在岗的专职教师数不能突破本单位的限额,具体编制数设置见附表1。
定岗: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要做到“事权与财权统一”。院级的财权虽然不下放到所,也应该按照改革精神。以岗位定人,以人定资源,将各个级别的岗位设置与职数分解到各机构(因为中国农村研究院有自己的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不承担院里的中心任务,对于院里来说,农村研究院主要是贡献特色)。各所教师的职称评聘与晋升与在本所的岗位设置与职数挂钩,即有空岗则评聘和晋升。各所之间的岗位设置与职数原则上不得相互交叉使用,即岗位不互设,人员不交叉。具体岗位设置与职数见附表1。
定责:政研院将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和院的工作任务根据各所的岗位设置与人员情况分配给各所;各所将本所的岗位及其岗位任务核定到相关教师,实现岗位职责、目标任务与教师个人工作量相结合。
定酬:除了基本收入以外,注重绩效报酬。老师的收入分为两部分,即个人基本收入和绩效收入。考核合格,每位老师均可以享受基本收入,由院里直接拨付;绩效收入则根据各位老师承担或者完成学科、科研建设任务的收入,指超过基本业务任务以上的收入。具体薪酬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研院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委员会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五条 本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政研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组成,院工会主席、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是政研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政研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院党的委员会会议成员由院党委委员组成。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是院学术权力机构,由各所民主推荐本所具有代表性的教授组成,每所推荐人员不超过3人。负责本院原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其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院教代会是本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本院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实施方案;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经费使用情况;涉及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务交由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在教代会上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九条 在学校统一财务制度下,院级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项使用”。学校按照两级管理总体纳入院级财务的经费由政研院统一管理,竞争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按照“保民生,保运行”的原则,由院掌握的经费优先满足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执行学校有关标准。本院在维持教职工人员经费和学生生活补助正常开支的前提下,确保教学科研和学生经费的合理投入。
第十一条 专项建设经费和资产占有费在院级财力能承担的情况下,确保经费投入。如院级财力无法承担,则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竞争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实行“谁申报,谁主持,谁使用”。
第十三条 本院鼓励各所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按“谁筹措,谁受益”的原则,将学校纳入院级财力的创收收入以较大比例分配给筹措者。筹措者实行成本与收益共担,获得各项收入的比例为:短期培训收入为90%,计划外学历学位教育为60%。捐赠收入根据院筹资办法进行分配,其他收入根据学校事业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加强预算管理。各所应于每年12月报下一年度预算,以便进行统筹和集中安排院级预算,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院级预算,并于每年1月底报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 本院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按照院级预算控制,并遵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对超出预算、无预算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予办理。院级日常事业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开支(除工资、岗位津贴外),需院长和书记共同审批。各所、各专项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审批相关经费,不得由多人审批。经费的支出须实行使用者、审批者、公章确认三者分离,专项经费支出须实行项目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双重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任)
(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审定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各所根据本所的岗位设置和职数的缺岗情况向院教授委员会推荐,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定并提出拟聘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聘用(任)结果,并报学校人事处;
(二)按照学校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任职要求,政研院统一聘用(任)专业技术系列副高级及以下岗位职务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和高级工及以下工勤人员,并报学校审查备案;
(三)各所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向政研院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员、技师及高级技师人选,经教授委员会评定,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由政研院统一向学校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员、技师及高级技师人选。在国家及学校有关离退休政策基础上做好离退休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
(一)各所负责教职工的管理、考核与奖惩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二)各所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规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条件,按学校规定的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报院办,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
(三)政研院统一实施聘期考核,制定聘期考核实施细则,对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聘期考核,报学校审核后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增资、减薪、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在岗位聘用(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各所积极配合政研院完成目标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分配
(一)本院根据新聘任人员不同层次和情况,可分别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形式。
(二)本院享有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权。本院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效率、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审定。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其教学科研任务工作量发放。
第十九条 各所负责各所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度和教学安排。
第二十条 各所应积极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提高生源质量。对开展招生宣传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对招收录取985、211生源的老师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优秀硕士论文和优秀博士论文的培育、推荐和奖励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博士论文的推荐程序。对省级优秀硕士论文和省级优秀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拔尖人才培育工程,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每年3月在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者除外)中选拔和培育一批优秀硕博士生,进行重点扶持和资助,并向每年四月学校启动的“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计划”进行推荐。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开展全英文专业建设。加强国际化课程建设,每年力争建1—2门高水平国际化课程。每年聘请3-4名短期外籍专家来校讲学。鼓励教师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每年力争对10%的老师予以资助一定费用。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奖学金,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联合培养、国际会议、国际刊物发表论文),攻读联合培养类型的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予以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完善教学评比制度。开展教师教学测评,对教师互听课和学生测评优秀的教学团队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测评不合格的老师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五条 为活跃研究生学术氛围,鼓励办好各层次学术论坛。投入一定的经费办好政研大讲堂、高原讲坛、华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