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关于促进城乡社区治理的法律,是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与结构、有效解决社区治理问题、保障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的现实需要。9月3日,湖北省民政厅组织《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立法专家咨询研讨会,于省民政厅机关九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省民政厅基政处副处长程友兵主持,我院胡宗山院长、唐鸣教授、陈伟东教授、韩瑞波讲师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领导和专家还包括省民政厅副厅长赵显富、省民政厅法规处处长徐昌洪、省民政厅基政处处长崔鹏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杨述明、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焱光、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狄金华等。
会上,与会领导和专家围绕《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要解决的问题、立法体例结构、章节框架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
胡宗山院长从体例安排、内容含括、路径设计等角度提出了《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在体例安排方面,条例(草案)的简洁性不足,存在表述重复的问题,应进一步地精炼表达;在内容含括方面,对城乡社区治理主体的界定不够清晰,对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关系、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的界定也不明确,同时,条例(草案)没有体现出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地方特色;在路径设计方面,缺乏对社区工作者职业化问题的表述,应将这一重要问题增加到条例当中。
唐鸣教授从法律位阶、法律适用性和语言表述等角度提出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立法的潜在困难。在法律位阶来看,厘清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地位和功能,例如《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是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立法的原则性问题;从法律适用性来看,由于地方性的创新实践如火如荼地展开,对新实践和新经验进行准确跟踪,使立法与实践保持同步,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这无疑增加了立法的难度;从语言表述方面,要简洁凝练,切忌繁冗,也要避免过于原则性的表述。
陈伟东教授从优化社区治理体系和社区治理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立法的几点建议。在优化社区治理体系方面,不仅要对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责进行细化,列举职责清单,还要对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权进行明确规定,制定自主权清单,要参考以上海市为代表的全国各地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治理创新经验。在优化社区治理机制方面,要对社区治理机制进行细化,可划分为社区民主机制、居民自治机制、三社联动机制、三方联动机制、共驻共建机制、民间调解机制、应急管理机制、资源下沉机制和社区信息化机制等。